成都金苹果公学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成都金苹果公学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主管部门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信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各项制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传授社会主义道德思想和文化知识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高新区社事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高新区紫荆西路6号,邮政编码:610041。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八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20000m2;建筑面积16000m2。
第九条 办学层次:六年一贯制学校。
第十条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 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委托指定董事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其志。
第三十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
我校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如有办学结余,将按不低于25%比例提取预留发展资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2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